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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