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珺诉被告肖**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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