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晟青与被告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晟青以已经与被告黄**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晟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晟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晟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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