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华**有限公司与崔**、赵美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赵*、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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