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赵*、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潍坊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高**与姜*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付成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中华与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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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汲传香、梁**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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