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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