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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