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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