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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刘*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杨**被刘*中打伤是事实,杨**有权要求刘*中赔偿损失,虽然杨**领取了司法救助款,但不能免除刘*中的赔偿责任,杨**签署承诺书是被迫无奈情况下造成的,不是杨**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重伤鉴定作出后,杨**在《保证书》上签字承诺“保证不再追究刘*中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杨**虽称该承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却未能提交其受欺诈或胁迫的证据,故本院二审认定刘*中对杨**所负民事债务消灭,并无不当。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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