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贾**、韩培育、孙**、孙**,一审被告许昌市**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2)许*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