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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业协会与洛阳**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业协会诉被告洛阳**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1日受理后,原告**业协会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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