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未提交被告身份情况,故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再行起诉。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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