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宰灿军诉被告樊**、河南鑫欣**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受理后,原告宰灿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宰灿军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宰灿军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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