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郑州德**限公司与华声**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中国交通**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欣诉杨永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桂玲诉刘**、赵**、中国平安财**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侯开开、赵**、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和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