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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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