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游**因与被申请人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喜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游喜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69号院7幢1-701号,建筑面积126.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潘**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