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喜锋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游**因与被申请人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喜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游喜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69号院7幢1-701号,建筑面积126.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潘**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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