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才与被告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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