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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娄单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娄单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娄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被告怀疑其妻子与原告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2014年年底开始采取发短信、打骚扰电话及到原告所工作的×××××店吵闹。虽然原告再三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名誉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由于被告的骚扰行为,造成原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行为;二、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娄*辩称,原告述称被告怀疑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洪**出所已立了案,其二人在派出所承认了的;被告并未骚扰原告,也没有到原告的店里吵闹,因为原告的丈夫将被告妻子拐走了,被告找不到人,被告只是去原告的店里问一下。四方坪**所出了警的,可以调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认为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向原告发送十二条侮辱性短信。

另原告提供了证人罗*、阳*的书面证言,拟证实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店吵闹。被告质证意见为,对书面证言不予认可,被告只去了原告的工作单位×××××店两次,也没有吵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原、被告陈述,手机缴费收据,手机短信截图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手机多次发送辱骂信息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提供了证人书面证言,拟证实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店吵闹,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做证,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手段、场合、所发短消息数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娄单立即停止向原告徐**手机发送辱骂信息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娄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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