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杨**、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万**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桂撤回对被告杨**、华**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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