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与被告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刘**、谭**、谭**与湘潭**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蒋**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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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勋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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