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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与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与被告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泰高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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