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谭**、谭**与被告湘潭市金怡乐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谭**、谭**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刘**、谭**、谭**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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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吴**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高营养科技(北**限公司与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肖**、易**、肖**与国网湖南**供电分公司与中国电信**县分公司、周**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三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