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谭**、谭**与湘潭**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谭**、谭**与被告湘潭市金怡乐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谭**、谭**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刘**、谭**、谭**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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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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