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蒋**诉被告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案,原告杨**、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蒋**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4320元,本院决定免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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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