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与被告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