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与被告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与被告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原告唐**、周**、易海群、唐方都、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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