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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彭*乙与沙泉**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彭*乙诉被告衡山县**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彭*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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