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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