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丑淑美诉被告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丑淑美于2014年9月30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李**、李**、李**、李**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5年9月23日,原告李**、李**、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李**、李**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850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