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丑淑美诉被告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丑淑美于2014年9月30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李**、李**、李**、李**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5年9月23日,原告李**、李**、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李**、李**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850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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