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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与被告洪**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熊**与被告洪**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熊**以与被告洪**已经协商一致并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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