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熊**与被告洪**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熊**以与被告洪**已经协商一致并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何*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生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梁*、梁*、卜**、贺**、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赵*上诉被告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人民政府、被告桑植**峪村民委员会、陈**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安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赵**与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翟**与被告翟*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