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诉讼证据不足,其医药费保险公司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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