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安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诉讼证据不足,其医药费保险公司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