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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赵**与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赵**与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原告赵**、赵**、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吴**,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赵**、赵*上诉称:2014年8月20日,向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马河口白族乡梭子丘村驶往马河口白族乡佳木峪村,在马河口白族乡王家田新桥路段,搭乘谷*甲去佳木峪村。12时30分,行驶至马河口**磨刀溪组小桥上时,车辆失控,驶离路面,直接坠入桥梁左侧5.6米高的溪沟中,造成谷*甲死亡、向某甲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向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致使谷*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原告与向某甲已达成了赔偿50000元的协议。事故发生后,原告去现场查看了事故地点,发现磨刀溪组小桥由于公路填高后,原有的桥梁护栏过低,失去了安全保护作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作为公路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但被告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义务,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作为道路管理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谷*甲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006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的道路系村级公路,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公路的改造施工也是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实施发包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由村委会负责,桑植县交通运输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原告的损失应由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承担,与桑植县交通运输局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害人谷*甲搭乘向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失控的情况下驶离路面后因护栏缺损坠入桥梁下的溪沟中死亡,对因该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肇事司机及对事故路段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管理人及造成桥梁护栏损毁的行为人根据各自过错责任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属村道,依照《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六条有关“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的规定,事故路段所在村委会对该公路依法具有维护管理责任,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具有对该村道公路的维护管理义务,亦未实施具体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事发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对谷*甲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故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赵**、赵**对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赵**、赵**、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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