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郑**与李**、李**、徐**、桂阳县鹿**组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郑**诉被告李**、李**、徐**、桂阳县鹿**组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桂阳县鹿**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组长)徐**已辞去职务,现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案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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