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庆玲与被告奉友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庆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撤回对被告奉友松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后收取540元,应由原告奉庆玲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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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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