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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李*、李**与被告李兴国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李*、李**与被告李兴国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李*、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李*、李**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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