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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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