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向明*与田*、田*、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李*、李**与被告李兴国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罗*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某某、王*、彭某某、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等与邓**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杨**名誉权纠纷一案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