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某某、王*、彭某某、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已经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彭某某、唐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彭某某、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