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姚**与被告邓**、赵**、伊**、杨**、刘**、姚**、张**、喻**、喻*、杨**、伊**、谭**、余**、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被告不能确定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赵**、伊**、杨**、刘**、姚**、张**、喻**、喻*、杨**、伊**、谭**、余**、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杨**、姚**负担,由原告杨**、姚**承担部分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