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杨**名誉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在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已暂无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回对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余款150元,依法退还给杨某某。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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