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在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已暂无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回对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余款150元,依法退还给杨某某。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原告刘**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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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李*、李**与被告李兴国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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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岳阳**限公司祁阳木梓圩至金洞牛头山公路改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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