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杨**、张**、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杨*、杨**、张**、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原告刘**诉被告涂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杨**名誉权纠纷一案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覃高权与中国邮政**司洪江区支行、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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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岳阳**限公司祁阳木梓圩至金洞牛头山公路改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等与邓**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何**、永州**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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