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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6号伍**与伍*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伍**、吴某某诉被告伍*、伍*丙、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被告伍*、伍*丙、刘*于2015年3月7日就同一案由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伍**、罗**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5月15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第二次开庭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伍*的委托代理人伍**及被告伍*丙、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兼反诉被告)伍**、伍**、吴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伍**、原告伍**、原告吴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2月23日,原告伍**、被告伍*在双方父母操纵包办下订亲,双方互有彩礼往来。2014年3月,原告伍**与被告伍*即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伍**在双方父母的陪同下在白**医院检查已怀孕。在此期间,因被告伍*向原告伍**汇款1500元,言*是一年的生活费,引起原告伍**不满,伍**提出解除婚约。由此,被告伍*父母于2014年6月20日到原告家大吵大闹,第二天又在肖家村集贸市场张**的中国移动代办店当着两桌打麻将以及旁观者十余人,大谈特谈伍*所传的伍**个人隐私,并用下流动作示范,引发众人哄笑。随后又到移动代办店对门肖**的钢筋批发店门口,大声喧哗,讲“伍**那妹子性欲极强,每次要2个小时,伍*只能做半个小时(伍**)得不到满足要解除婚约”,“伍**怀的孕不知是谁的”。给三原告人身权利、名誉、品行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尤其是2014年被告伍*因婚约财产纠纷与原告在白溪法庭打官司,伍*在庭审中坚决否认与伍**同居生活,无形之中指伍**怀孕是偷人养汉的结果,更进一步造成了对原告的伤害。三被告自从与原告翻脸后,逢人便唱三原告品行,恶意毁坏、宣扬伍**隐私,在肖家村及肖家集贸市场给三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三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名誉尽毁,内心痛苦,危害后果不可估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三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肖家集贸市以文字形式张榜为三原告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并赔偿原告伍**精神抚慰金三万元,原告伍**一万元,原告吴某某一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兼反诉原告)伍*、伍*丙、刘*(以下简称被告伍*、被告伍*丙、被告刘*)辩称,2013年农历12月23日,伍*甲经媒人介绍与伍*相识订亲,订亲时,伍*给付了彩礼现金24800元及3000余元礼金。后伍*甲要求解除婚约并拒不退彩礼,伍*不得已起诉。2014年6月21日,被告伍*丙、刘*根本没有在肖家集贸市场张**的中国移动店大谈特谈伍*甲的隐私问题,更没有在肖**的钢筋批发店门口讲“伍*甲那妹子性欲极强,每次要2小时,其子伍*只能做半小时,伍*未同伍*甲在一起,伍*甲的怀孕不知是谁的”这样的话。这都是原告方*不退彩礼心虚的结果。伍*甲不但没有内心痛苦,反而在村里打着麻将,过着开心的生活,何来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伍*甲为达到解除婚约又拒不退彩礼的目的,虚构、宣扬伍*性功能方面存在疾病,是对伍*的恶意诽谤,导致今后没人愿意嫁给伍*,给伍*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精神损失。2014年农历5月22日,原告吴某某母女在被告家骂被告是肖家村最低级的家庭,是个“叫花子”,在诉状中讲被告“无社会伦理,无法无天”,严重贬损了他人人格,亦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三原告连带赔偿反诉人精神抚慰金5.1万元,判决被反诉人为反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对被告伍*、伍*丙、刘*的反诉请求,原告伍*甲、伍*乙、吴某某辩称,被告伍*两夫妇因返还彩礼一事对原告怀恨在心,萌生散布不良言论对原告进行报复,由于被告散布丑化原告伍*甲性欲极强的言论,无形之中暴露了被告伍*的个人隐私,贬损了伍*名誉,该结果是伍*丙夫妇一手造成,与三原告无关。三原告不存在贬损被告的言论及行为。2014年6月20日,双方在协商返还彩礼过程中,均有过激言行,属冲动而言语失控,依法不构成对对方名誉、形象的侵权。被告反诉事实及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伍**、伍**、吴某某为支持其诉讼及反诉答辩请求,一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共6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4、原告代理人分别对原告伍**、伍**、吴某某的接待笔录,证明内容如诉状。

5、证人张**证言一份。

6、证人肖*高证言一份。

7、证人何先毫证言一份。

8、证人何**证言一份。

9、证人伍**证言一份。

10、证人肖**证言一份。

11、证人伍**证言一份。

12、证人伍**证言一份。

13、证人肖**证言一份。

14、证人伍贤旭证言一份。

15、证人肖**证言一份。

16、证人苏小妹证言一份。

17、证人伍**证言一份。

18、证人肖**证言一份。

19、证人伍**证言一份。

20、证人伍*余证言一份。

第5-20号证人证言,均拟证明2014年农历5月24日下午,被告伍**夫妇在油溪乡肖家市场散布原告伍*甲的个人隐私,伍*甲要解除婚约,是原告伍*甲性欲太强,被告满足不了之类的言语,引起旁人围观。

21、原告代理人对证人伍**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伍*甲与被告伍*订亲后,2014年3月底开始同居生活。伍*泄露了两个人的隐私,致伍*父母在村里乱唱,原告伍*甲家很气愤,要退婚。

22、证人肖**证言一份,拟证明原告伍*甲与被告伍*在2014年春节前订亲后,2014年3月底在外打工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5月下旬。

23-24、白溪卫生院、新化县**报告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伍*甲2014年6月已怀孕。

25、医药费收据共8张,拟证明原告伍*甲2014年6月25日流产开支医疗费共1038.85元。

26-30、照片5份,分别为原、被告在肖家村的住所及肖家市场,拟证明原、被告居住地及肖家市场住户拥挤,人口众多。

31-33、证人肖**、伍**、吴**分别当庭作证,拟证明被告刘*于2014年5月24日在油溪乡肖家市场上讲原告伍**的隐私问题。

被告伍*、伍*丙、刘*为支持自己的答辩及反诉请求,一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伍**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证明没有听到被告伍*夫妇在肖梦洲家门口讲原告伍*甲的隐私问题。

2、被告代理人对证人肖**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证人在肖家场上没有听到伍**夫妇讲伍**的隐私,也没有听到有人议论伍**的个人隐私问题,也没发现伍**及伍*乙夫妇有什么精神方面的影响。

3-4、被告代理人对证人肖**、肖**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内容同上。

5、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伍**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伍*甲与被告订亲后要退婚,原因听说是因为伍*甲一家人反映被告伍*性功能有问题。没有听到被告伍*丙夫妇在肖家场上讲过伍*甲的隐私问题,也没有听人在背后议论。

6-11、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伍**、肖**、周**、伍**、张**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均拟证明未听到被告夫妇在肖家市场上讲原告伍*甲的个人隐私事情,也没听到背后有人议论。

12、湘**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伍某性功能正常。

本院根据原、被告申请,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对证人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肖**否认原告提交的第18号证据(证人肖**证言)内容,称该证据系证人先在空白纸上签名,证据内容系他人填写,未向其宣读。

2、对证人伍**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伍*甲与被告伍*因彩礼闹矛盾,2014年5月20几号,被告刘*在肖家市场马路上散布伍*甲的个人隐私。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伍**证言)内容承认为证人所述,但该证据证人未看,原告代理人也未念给证人听。

3、对证人张**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陈述未听到原、被告双方的任何言论。

4、对证人何**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对原告提交的第7号证据(证人何**证言)予以认可,但否认指名被告伍**、刘*夫妇散布了不利伍某甲的言论。

5、对证人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对被告提交的第7号证据(证人肖**证言)予以认可。

6、对证人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对被告提交的第2号证据(证人肖**证言)予以认可。

7、对证人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对被告提交的第9号证据(肖**证言)予以认可。

庭审质证中,被告伍*、伍*丙、刘*对原告伍*甲、伍*乙、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并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形式不合法,除证明伍*甲与伍*有恋爱关系,双方有婚约财产纠纷外,其余内容不真实;等5-20号证据,证据形式均不合法,都是原告代理人写的证明,再由证人签字,内容不真实,证据6,证人都九十多岁了,听力基本丧失了;证据11、12、14、16,证人与原告方有亲戚关系;证据18是原告方拿张白纸要证人先签名,纸上什么都没写。证据21、22,内容不真实;证据23-30,与本案无关。对原告当庭作证的第31-33号证据,证人肖**、伍**、吴**与原告是亲戚关系,其证明内容不真实。

被告辩称

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一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无异议,其余均不属实,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否认原告证据证明的事实。

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原告方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证据1,证人肖**因为被告对其辱骂才否认证明的事实;证据2-7无异议;以法庭调查的为准。

被告方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证据1,无异议;证据2,证明被告刘*在市场上讲的话不真实;证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证据3,无异议;证据4,部分属实;证据5、6、7,无异议。

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4,被告对证明内容部分认可,本院根据其他有效证据酌情采信;证据5-20,证据形式不规范,证明内容可依据本案其他有效证据酌情采信;证据21-30,证明内容与本案关联性不强,不作为认定事实证据;证据31-33,证明内容可结合其他有效证据酌情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1-11,证据形式合法,但证人证明内容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即不能否认原告所举张的事实;证据12,原告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内容不祥,不予采用。

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取证程序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调查核实的证据内容,本院根据本案其他证据酌情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伍*甲与被告伍*于2013年农历12月23日经媒人介绍后订亲。2014年3月底两人在广东打工时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伍*甲被查已怀孕。后来伍*甲因伍*给付生活费太少提出解除婚约。2014年5月23日,被告伍*丙、刘*因在原告伍**、吴某某家协商退还彩礼一事时发生口角,协商未成。次日中午,被告刘*在油溪乡肖家市场当众谈论原告伍*甲要退婚,是因为伍*甲性欲太强,每次要“做”好久,其子伍*不能满足其要求之类的言语,引起市场上旁人围观、议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因原告伍*甲要与其子伍*解除婚约,并且在与伍*甲父母因解除婚约返还彩礼一事上协商不成发生口角纠纷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当众泄露、宣扬原告伍*甲的个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伍*甲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认定被告刘*对原告伍*甲的名誉权已造成侵害,原告伍*甲要求被告刘*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如同时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在公共场所为原告消除影响,实际不利于维护原告伍*甲的个人名誉,因此,本案中不宜采用此形式。原告伍*甲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损害行为不相当,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适当支持。被告刘*的言行未构成对原告伍*乙、吴某某名誉的直接侵害,同时,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伍*丙、伍*有对原告伍*甲、伍*乙、吴某某的名誉造成侵权的事实存在。因此,原告伍*甲要求被告伍*丙、伍*及原告伍*乙、吴某某要求被告伍*、伍*丙、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伍*丙、刘*反诉要求原告伍*甲、伍*乙、吴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兼反诉原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伍*甲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兼反诉被告)伍*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兼反诉被告)伍**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兼反诉被告)伍**、吴某某要求被告(兼反诉原告)伍*、伍*丙、刘*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兼反诉原告)伍*、伍*丙、刘*要求原告(兼反诉被告)伍*甲、伍*乙、吴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甲负担50元,伍*乙负担100元,吴某某负担100元,被告伍*负担100元,伍*丙负担100元,刘*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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