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明秀芝与会同县民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明**诉被告会同县民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年7月23日,原告姚**、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明秀芝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1.67元,减半收取920.84元,由原告姚**、明秀芝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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