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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祥和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和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和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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