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和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和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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