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杨*、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11月18日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依法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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