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海与被告石*、唐**、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罗**与唐**、石**、黄**、吴继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杨*、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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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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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胡**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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