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以被告郭**之妻为共同侵权人,需另行对其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原告王**与被告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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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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