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辰溪县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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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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