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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601号伍某某与福满家超市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辰溪县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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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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