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尚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西自治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中国某某**西自治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尚*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