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深圳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球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秦*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秦*带小孩进入高尔夫球会消费,且小孩未被禁止入内,则球会有义务保障秦*及所带小孩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的标准,即在一个经营活动领域或者一个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之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对儿童造成损害等。本案即因高尔夫球会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秦*的小孩发生危险引发秦*受损,高尔夫球会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高尔夫球会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三)案涉事故发生前,高尔夫球会没有对存在的危险进行告知,没有做任何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高尔夫球会答辩称:(一)据秦*陈述,其子从二楼打位掉下去时,秦*正在二楼打位打球,该打位离缓冲带边缘至少有一米半的距离,是安全距离。秦*的儿子从二楼打位掉下后,秦*没有选择从安全的三米外的楼梯口下楼救助,而是选择了危险的从二楼打位跳下去救助的方式,导致自身受伤。因此,秦*的人身损害是由其自身原因和其非理性行为造成的。(二)高尔夫练习场是供成年高尔夫运动爱好者从事高尔夫球练习的特定场所,练习场的设计与安全防护措施都有其特殊的考虑和装备要求,是针对高尔夫球练习和与练习有关的正常活动,而非针对其他剧烈活动和突发行为的。秦*跨越打位缓冲带意欲救援小孩的严重剧烈和突发的行为,并不在高尔夫球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该行为也与高尔夫练习运动无关。而且,球会练习场的设计与防护都是非常先进与到位的。(三)秦*的孩子当时年仅一岁两个月,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当然应当由父母抱在怀里进入球会,球会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父母会对小孩尽完全的监护义务。练习场不是供小孩游戏的场所,对于孩子在场内的活动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本案应裁定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的问题是高尔夫球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中的经营场所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普通人可以预见的符合场所相关使用目的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秦*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为救援其坠落平台的小孩,是秦*的故意行为所致,且属突发情况,亦与高尔夫球运动无关,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与经营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直接关联,并无不当。秦*申请再审不服原审判决该项认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场馆视野开阔,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理性的成年人不会在明知高台边缘危险的情况下站立于平台边缘的防护网。秦*的孩子从高尔夫球会二楼打位掉下时仅有一岁两个月大,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监护责任并不因为大人入场消费发生监护义务的转移。鉴于此一年龄段的幼儿完全没有危险辨识能力且全赖成人以生存,由其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属一般社会常识,无需特别提醒。秦*申请再审主张案涉事故因高尔夫球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当而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我国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其指认的侵权人有过错的责任。秦*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应由高尔夫球会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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