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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工商**湘西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工商**湘西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中国工商**湘西分行已为原告消除了在征信中心的记录,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湘西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湘西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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