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叶*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叶炯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查明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何**于2014年9月18日被叶*少打伤当天即赴医就诊,有翁**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凭据为证。何**还从其他诊所用药治疗,并于2014年10月9日回到翁**民医院复查,该院建议何**再休息七天,如果不妥就要住院治疗。何**痛苦难耐,造成极大精神损害。何**每天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一人做饭及陪护如厕,何**的妻子林**在客观上存在护理的事实。关于误工问题,何**自被叶*少打伤当天开始误工,至2014年10月9日复查时翁**民医院建议再休息七天,故误工时间应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至2014年10月9日,共30天。叶*少必须赔偿何**受伤所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小孩抚养费等共计11914.9元。(二)一、二审程序违法。何**怀疑一审审判人员是叶*少的亲戚。二审中,叶*少的侄子和外父没有签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参加诉讼。查明事实时,叶*少的侄子和外父说不质证,二审法官就同意不质证。据此,何**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叶**答辩称:本案经一审、二审,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何**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审判决叶*少赔偿何**的损失数额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对于双方争吵打架所导致何**受伤造成的损失,一、二审已判决叶*少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具体赔偿数额,何**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何**提出的医疗费问题,何**提供了788.50元医疗费票据,一、二审已全部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数额的医疗费请求,由于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何**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其虽然自称需要人员护理,但其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并未载明其需要护理,而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护理的必要性,故一、二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何**申请再审提出的误工费问题,其虽然自称误工达30日,但其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的建议休息时间远远不足30日,一、二审根据何**的伤情诊断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何**的误工时间为7日,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何**申请再审提出的抚养费问题,系其二审时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已就该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叶炯少不同意二审法院对何**提出的该项主张进行审理。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何**二审时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何**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何**的伤情经过翁**民医院门诊治疗,现已痊愈,没有证据证明何**因叶*少的侵权行为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严重后果,故一、二审驳回何**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亦无不当。

最后,关于何**提出的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何**怀疑一审审判人员是叶*少的亲戚,但未说明是何种亲属关系,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何**所称的叶*少的侄子和外父没有签署授权委托书亦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参加诉讼的事项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导致本案应当再审的事项。何**认为二审时有证据未质证,但未说明是何证据,故对其说法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