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留定与广州裕**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定诉被告广州**企业**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企业**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缴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定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企业**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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