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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与广州鸣**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诉被告广州鸣虹飞冲计算**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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