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李*乙、郑*、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李*乙、郑*、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乙、郑*、陈*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李*乙、郑*、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