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安**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广东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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