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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民一终7085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栏杆砸伤原告而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根据被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闸杆处贴有多处“小心闸杆起落,请走行人通道,行人靠边通行”等标语,并通过护栏和偏门开辟了专门的行人通道,证明被告已对此处的行人通行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其次,结合原告于事发后向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原告以往在该医院的治疗病例及其配偶在该医院的治疗病例,可以认定原告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之前曾多次来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应该对该医院的内部设施有一定的熟悉。因而原告代理人所述的事发时间在停车场出入口停满了车辆而根本看不到标语,以及当时只有车辆和旁边一条通道通行而使人有理由相信这里可以通行的主张则不足以采信。试想原告之前曾多次来过该医院就医或者陪护,而并不是第一次来到该医院,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和认识也是能够知道事发地点会有警告提示且分出行人道和机动车道等具体情形。第三,被告已提供了停车场系统维护保养报表、营业执照等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资质、停车场系统维修保养协议书等证据证明造成事故的、包括闸杆在内的停车场系统由合格公司对之进行保养维修且事发时并不存在故障。该停车系统不仅在广州市各大医院已普遍采用,就是普通居住小区也安装了类似的设施,且根据这个系统相应的区分出机动车道和行人道以便利于各行其道。最后,根据事发时监控视频录像显示:2014年12月3日16时34分20秒一辆小轿车进入时闸杆升起;34分43秒时该轿车完全进入,闸杆落下并砸中原告;原告当时在闸杆起落结合部被砸中。正如监控视频所示,闸杆竖起并落下的间隔时间仅有十几秒钟,并不是如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闸杆竖立了2至3分钟。由此可以看出该闸杆是因为有汽车通行而正常竖立,并因车辆已进入而正常下落,并不存在异常状态。正因为在原告通过闸杆前有汽车要越过该闸杆,才会出现闸杆竖起;如果原告通过时没有汽车通过、闸杆处于横阻状态,原告则只能通过行人通道或者从傍边绕行。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行人通道进出或者在闸杆落下以后从其傍边进过。相反,原告却在闸杆正常竖起时从闸杆连接处通过,从而造成了损伤。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对此提供的证据和诉辩意见,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方无过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2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张**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其主张由两位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36434.53元的50%部分,共计68217.27元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一、被上诉人既是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又是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和保障程序较之普通场所理应更为细致周到,但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1.被上诉人未能在车辆通行相对密集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疏导,导致管理疏漏;2.被上诉人未对车行道和人行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及道路交通标志,导致不能有效指引行人走人行专用通道;3.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违反注意义务,对进入道闸附近危险区域的行人未能及时加以制止。二、一审法院以“原告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曾多次来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为由,将过错责任全部归责为上诉人张**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辩称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张**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张**主张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未经城市规划批准,违法占用公用道路停车,导致不能保障行人安全。同时两被上诉人未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相关规定设置标线,导致事发区域安全标志不清楚,故最终导致张**偏离行人通道通行。为此,上诉人张**补充提交4组证据,分别为广州**有限公司停车费发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复函以及一份在事后针对事发区域附近的环境所拍摄的光盘。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反驳,主张医院的停车场是经过广州市越秀区交通局合法手续审批的,并获得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属于合法运营,且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主张,《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并未对停车场出入口人行通道的指示做明确规定。从一审提交的监控录像视频可看到,在事发当时,事发区域内机动车并未占用人行通道,且警示标志明确、显眼,对人车道进行划分与隔离,完全符合《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造成上诉人损害的实际原因是上诉人无视危险警示标志,故意从闸杆下通行,故损害责任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停车场发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对于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复函的真实性及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属于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未来规划建设项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同时主张由于光盘的内容不能反映事发当天停车场出入口的真实情况,故对光盘证据的三性均持异议。

二审中,本院还查明,上诉人张**在退休前为有线电视台的一般职工,从事客户服务。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也有类似的停车闸杆,但为人工操控的设备。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停车场闸杆砸伤张**而造成的损害,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故,本案拟解决的问题在于两位被上诉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已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在二审中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可证明医院的停车场系经过合法手续审批,并获得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其次,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停车场系统维护保养报表、停车场系统维修保养协议书等证据,可证明停车场系统由相关具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保养维修。另外,根据事发视频记录显示,在事发时停车场的闸杆并不存在故障情况。再次,根据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闸杆附近贴有多处“小心闸杆起落,请走行人通道,行人靠边通行”等警示标语,并通过护栏和偏门开辟了行人专用通道,证明两被上诉人已对此处的行人道和车行道的分流、隔离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另外,根据事发视频记录显示,在事发当时并不存在机动车占用行人通道的情况,故行人通道畅通、警示标语不存在被遮挡现象。最后,结合上诉人张**自身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可推定张**对停车场闸杆的起落规则具有认知能力,其应具备闸杆下不能通行的常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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